汶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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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汶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相关信息,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指县局(含直属单位)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事故处置以及履行其他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县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县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县局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政务公开设施建设; (三)组织编制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统一受理和分办向县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维护和更新县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六)承担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以下简称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政务公开的具体办理工作。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指导、督促、协调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政务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章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办理要求 第十条 根据《条例》、《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县局应重点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分工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制定的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相关的政策、法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等; (四)重要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情况; (五)行政许可信息; (六)行政处罚信息; (七)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检查)信息; (八)监督抽检、快检信息; (九)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十)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 (十一)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或采用听证程序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的行政措施方案; (十二)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科室(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必要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县政府网站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失效或废止的,信息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失效或废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或废止。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要求 第十三条 除县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承办的科室(单位)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县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主体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流程如下: (一)受理。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向县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从形式上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例》和《办法》等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提出分办意见,报请局领导批示,并及时转交承办的科室(单位)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二)承办。承办的科室(单位)收到信息公开办转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法定答复时限5个工作日前提出答复意见。需要其他相关科室(单位)协办的,牵头单位应及时联系办理;如认为不应由本科室(单位)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依据和办理建议,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退交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形式审核。承办科室(单位)将提出的答复意见交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是否符合《条例》、《办法》规定的答复形式进行审核。 (四)保密审查和公文审核。承办科室(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并交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和公文审核。 对拟公开的重大事项,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保密审查。 (五)审签。承办科室(单位)向其分管局领导提交审签。 (六)答复。承办科室(单位)在法定答复时限内,以县局名义制发便函(采用承办科室(单位)的发文代字),将答复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关信息。 承办科室(单位)应妥善保存答复文件、寄送单据、电话录音等答复证据。 (七)备存。承办科室(单位)于办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文件及相关资料交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存。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承办科室(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县局收到申请之日,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由承办科室(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十七条承办科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科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县局重大决策事项; (二)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三)稽查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四)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秘密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在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局政务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原承办科室(单位)会同保密主管机构负责向其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第五章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消除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须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有关科室(单位)要制定舆情应对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三十三条 有关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四条 县局应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利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正确引导舆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局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科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三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积极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鼓励通过第三方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效。 第三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政务公开的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第三十九条 发现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者没有及时更新、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撤销的,应当及时更新或者撤除。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县局公开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没有及时更新或者撤除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更正。县局应当自收到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室(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省、市、县政务公开相关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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